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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个人债务认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
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共同债权按照同居者的共同债务、债权对待,但并没有对何为同居期间共同债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按照法律精神,只有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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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这条解释表明,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用于是否用于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如果是,则应该作为双方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
,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应按照“个人之债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之债是指专用于一方生产、生活的债务,理应单方偿还。共同之债是指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债务,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有责任承担。双方虽然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具备夫妻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在非法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及债务,依法应按照共同债权及债务处理。符合上述原则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清偿。2、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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