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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承担债务,但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
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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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推定为,除非借款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采用分别财产制且为债权人知悉两种例外情形。另外,《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纠纷中,小唐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存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形,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且,债权人大强有权利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小唐媳妇不能以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作出过约定,以双方各自债务归各自承担为由对抗大强的债权主张。所以,对于大强追讨的借款及利息,小唐媳妇与小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小唐媳妇偿付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向小唐追偿。
1、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不一定需要负责,主要是看这笔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夫妻单方欠下的债务的一般是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用其个人财产承担。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夫妻单方欠下的债务在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那么另一方就有义务偿还,否则离婚后另一方可以不需要偿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从举证能力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举证能力上势均力敌。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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