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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
1、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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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对象是社会管理秩序。所谓黑社会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具体的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 2、客观要件 客观上,本罪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组织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明知是黑社会组织,组织领导;不了解情况,参加黑社会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其他罪,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包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原则上构成犯罪,应立案追究。
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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