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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肯定说认为,单位持卡人在单位意志下可以实施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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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因此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不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个人以及没有申请营业执照的单位,位犯罪的主体就是实施了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也就是说只有刑法中规定的具有独立意志的合格单位,且该主体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凡是法律未指明该罪的主体包括单位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该罪,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如果以单位名义实际上是为了个人利益,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应认定为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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