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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以下不属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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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会构成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的;(三)在现有医学科技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测或者不可预防的不良后果;(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六)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上上是这个问题的答案。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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