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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消费者保护有什么权益呢?

2022-07-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修正案)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投诉事项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或提出意见转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处理。鉴定部门应依法告知鉴定结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有权责成生产者、经营者、服务者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可公布投诉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测定,并视情况公布结果。 (四)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等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申请消费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表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七)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问题,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进行查询。 (八)开展内外交流活动,加强和各地消费者组织的联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能。 (十)对本市各区(市)县消费者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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