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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因生产需要依法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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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全日制用工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而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来说,由于其实行的是小时工资制,可以不执行上述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其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南京市调整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针对钟点工等一些灵活就业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一类区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针对一些人士指出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后,一些单位在扣除个人五险缴纳金后会实发工资低于960元的说法,劳动部门坦言,的确有可能出现这一状况,不过如果算上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劳动者的收入应该还是会比以往有所提高。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 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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