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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
登记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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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户口已经迁入新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协议离婚首先需要男女双方充分协商,就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子女探视权、双方财产分割、债务分配等问题达成协议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当事人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登记手续。
①.男女双方带齐证件,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书。 ②.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的,并当场办理离婚证。 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需要提供如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②.男女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③.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男女双方就小孩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协商一致且签名的离婚协议书。 ⑤.男女双方《结婚证》原件。 ⑥.2张2寸双方单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⑦.男女双方《离婚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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