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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用的行为。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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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下列事项: 1、被需要可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2、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的注册的商标相一致,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构成元素。 3、被许可使用的商品,必须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部分或者是全部,不得超出这一范围。 4、许可使用商标的期限,不能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5、未经许可人的授权,被许可人不得擅自转让、注销或者是变更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也不得将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
许可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系第号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乙方系专业公司。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上述第号注册商标(以下统称“相关注册商标”)的许可事宜,双方订立如下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1)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首先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2)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3)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 商标侵权行为一般由哪些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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