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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本诉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失...
概述 反诉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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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本诉被告):轻工部××食品添加剂应用技术推广站。地址:×××市东大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食品添加剂应用推广站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省××市××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街325号。法定代表人:李××,××食品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应承担本合同纠纷 的违约责任,处以违约金23212元。2.被反诉人应承担其调走货物由反诉人支付的保管费、运输费、卸车费共计2386元。
民事起诉状 原告:任兴禄,男,汉族,1956年8月6日出生,济南市历下区食品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舜怡佳园3号楼1单元801室。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海宴门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鲁峰,总经理。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基本生活费71988元(1995年9月1日—2012年7月1日); 2、判决被告为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00元、交通费 3、判决被告为原告支付医疗费82937元; 4、判决被告为原告支付【(2005)济民一终字第970号】案件受理费、【(2004)历民初字第625号)】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的职工,济南市速冻食品厂系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的下属企业。1993年7月1日,原告任兴禄在济南速冻食品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但单位拒不认可工伤,为此申请人诉诸法律,从1994年5月至2002年3月2日,终于被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20020301)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为工伤。在整个工伤确认诉讼过程中,原告一直找单位安排工作要求上班,但单位以原告与单位正在诉讼为由拒不安排其工作,也不发放其工资,还多次以除名威胁,让原告放弃诉讼,原告未妥协,坚持到胜诉之日。工伤确认后,原告要求单位发放工资,2003年10月17日,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对原告做出了除名决定,原告多次找单位负责人协商,没有结果。 双方争议经仲裁后于2004年9月,原告因与被告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起诉到历下区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3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2005年6月10日,作出判决【(2004)历民初字第625号)】,维持了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2003)济历饮字第3号关于任兴禄的除名决定。任兴禄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05)济民一终字第97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兴禄申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鲁检民抗(2010)163号民事抗诉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鲁民抗字第238号民事裁定,指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年5月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1)济民再字第106号】: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民一终字第970号】历下区人民法院【(2004)历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2003)济历饮字第3号《关于任兴禄的除名决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特向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原告的请求! 济南市历下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7月9日 协商不成,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年**月生,汉族,住**********,电话:***********.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对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11)市中民重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 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判决认定“王**与被告张**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1、原判决偷换概念将购楼房押金款认定为购房款。 押金款只是买卖双方打算成立买卖房屋的一种意向,双方还需进一步磋商对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后,房屋买卖协议才能成立生效。一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一致的口头协议成立的情况下认定合法、有效缺乏事实根据,是在没有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是对法律的严重亵渎。 2、即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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