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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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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汉族现住址 电话 被告男汉族现住址 第三人男汉族现住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饲养于第三人处的35只羊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2月10日,原告(案外人)收到Xx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公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本案涉及的35只绵羊是原告自xx处购买,暂时寄养于第三人家的。该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存放于秦家屯法庭。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财产申请执行是错误的,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35只绵羊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原告,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2013年7月24日,xx人民法院扣押该绵羊时,原告与第三人就向法院执行人员说明了绵羊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且提交证人证明,当场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综上,执行裁定书驳回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 名称:__地址: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性别:_年龄: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 住址:______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地址: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 此致 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民事诉状 原告: 住所: 法人代表: 被告: 住所: 法人代表: 欠款纠纷 请求: 1。被告返还欠款13000元 2。被告支付利息××元 3。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湖北亚东水泥销售商。2009.3月原告我向被告销售散装水泥。双方当时约定,只押一车,到年底结清。原告前后送了4车,只结了一车的钱,余下3车计一万三千余元,被告至今不还。 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裁决。 ××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附件: 原告营业执照 被告工商登记材料 被告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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