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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从属于债权的。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
物上代位性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由于担保物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并不以占有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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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破产债权应当是基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之前存在的原因成立的债权。破产宣告之前成立的债权,包括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担保之债权,均属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后,清算组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等而进行的必要的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属于破产费用,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也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2)债权是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享有对债务人财产中特定物品设立的物权担保。由于此种债权一债务人的特定物清偿保障,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就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清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自然也就不属破产债权。当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时,其债权才属于破产债权。 (3)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可表现为货币形式的债权。非货币形式的债权,应以破产宣告时的价格标准折为货币,或将因债不能履行造成的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4)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破产本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对其财产的一种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所以破产债权的必须是能够强制执行的。 (5)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债权人必须在破产破产案件受理后,或破产宣告后,依照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申报登记债权。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要经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其债权的存在与数额。只有得到确认的债权才最终具备破产债权的资格。
以下是对简述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与用益物权以对物的利用为目的不同,担保物权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担保物权实现时,其价值权也得以实现。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担保物权对提供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具有直接支配的效力;具有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效力的权利,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当事人不得约定设立担保物权,也不得协议变更担保物权发生的要件和内容。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不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的不可分,而是为增加其效力赋予担保物权不可分性,当事人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的实质在于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直接支配。因此,担保标的物变化为其他的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所具有的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 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2、担保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它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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