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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又称公司重整,或直接称之为重整。从破产法立法沿革来看,重整制度是继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兴制度,萌芽于19世纪末20世纪...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我国的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条件如下: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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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中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才可申请企业破产。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申请如下: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 2、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需要向法院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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