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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特点及应注意问题如下;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 此类证据的使用要注意...
视听资料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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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证据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言。要使现场录音,制作一次录音、视频很容易,但做一个简洁、实用、证明力强的录音、视听证据却并非易事。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①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最好选用录音效果好的录音笔,要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 ②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 ③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 ④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⑤要让对方多说话,自己少说话。 ⑥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如果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它是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诉讼过程中的产物。其外部表现形式有录音带、录像片、电影胶片、微型胶卷、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或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其他证据所没有的两大优点:其一,它是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特殊的语言来记录和反映案件事实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其载体的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收藏、保管和使用,因而其固有内容的真实性在诉讼过程中比较稳定;其二,它的形成、储存和再现,具有高度的准确性,能够全面、生动地层现案件的实际情况。
录音时要注意,一、录音人应提出话题或者提出质疑问题以便引导、促使被录音人自己说出事实真相。坚持录音者少说话让被录者多说话。被录者沉默并不表示视为其承认。有些人录音时滔滔不绝,而被录音者却一言不发,这样的录音没有多大价值。二、录音过程不要有间断,不要因为被录音者说别的事情与案情无关就暂时停录,否则会被对方和法院认为录音有剪辑的嫌疑而否定该录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导致对录音者被动不利。 需要提醒录音者的是,为了便于法院审判人员清晰的、明确的掌握录音内容,以便更有力的支持录音者的诉讼主张,录音者务必要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录音证据一同提交人民法庭。 先锋录音电话音质清晰,清晰的录音文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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