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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
①录音作为证据,最好选择录音效果好的录音笔,语音清晰,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②录音各方的身份应体现在录音中。③录音时间也要体现在录音中。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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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证据既不同于原始的文书材料,也不同于证人证言。要使现场录音,制作一次录音、视频很容易,但做一个简洁、实用、证明力强的录音、视听证据却并非易事。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①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最好选用录音效果好的录音笔,要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 ②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 ③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 ④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⑤要让对方多说话,自己少说话。 ⑥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如果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
离婚案件中视听资料证据特点及应注意问题如下: 证明事实存在的现实载体才属于证据,关于刑诉法列举的证据形式只能理解为列举式说明不能认为超出刑诉法列举的证据形式以外的证据形式就不能作为证据。根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一切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现实中法院一般认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客观性证据会作为定案依据的。
对于视听证据,法院要辨别真伪,并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事实。在具体认定时,一般通过以下方面来审查:1.视听证据是否清晰完整;2.视听证据是否合法取得;3、视听证据所载内容是否与本案相关;4、视听证据是否被更改或者剪辑;5、视听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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