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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应当是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
大会的召开时间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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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请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会议筹备组。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时,请将授权委托书于会议召开前1天交会议筹备组。 2.参考法律法规:《公司法》、公司《章程》草案。 (1)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目标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目标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关职权。 (2)董事会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十四冶推荐3名,博盛投资推荐2名。董事长1名,在十四冶推荐的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副董事长1名,在博盛推荐的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3)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2人。其中,监事会主席由博盛推荐,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两名监事分别由十四冶推荐和目标公司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担任。 (4)经营管理班子(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目标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在十四冶推荐的人选中聘任;可设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在双方推荐的人选中聘任。目标公司设总工程师1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在十四冶推荐的人选中聘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说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出现以上六种情况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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