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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一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
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一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 0)45号)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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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在没收财产和罚金能否合并执行的问题上,根据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罚款是指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支付一定金额的刑罚方法。罚款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罪分子的金钱为内容,这是罚款与其他刑罚方法的显著区别。没收财产是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处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在没收财产和罚款是否可以合并的问题上,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明确规定,犯罪分子依法分别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并将被判处的罚金金额加起来,执行总和金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部分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些犯罪分子在被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以前欠有他人的债务,可否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呢对此,我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指出:“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可知,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以没收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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