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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轻伤的,通常应当尽快进行鉴定。一是时间久了伤势不明显,鉴定结果可能只是轻微伤,二是有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经过。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另外,也不是无效的问题,是鉴定机构会不会受理你的鉴定申请的问题。
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第二十条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2、《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二条鉴定工作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并对本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第三十三条必要时,鉴定机构可以聘请本机构以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鉴定。鉴定机构聘请本机构以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鉴定,应当经主办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制作《鉴定聘请书》。第三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需要补充检材、样本的,鉴定时限从检材、样本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企业工伤鉴定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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