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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
在破产法上破产财产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1、国家专有的财产和土地资源或法律上不能流通的财产。 2、担保债权。 3、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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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其他财产。
在破产法上破产财产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1、国家专有的财产和土地资源或法律上不能流通的财产。 2、担保债权。 3、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 4、虽属于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三)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五)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七)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八)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九)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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