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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修缮义务有哪些

2021-0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需注意的是,当房屋修缮已经明显不可能,承租人则可通过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出租人的修缮义务是建立在承租人无过错的前提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承租人故意损毁租赁物或者对租赁物损坏存有过错,不仅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修缮,反而有可能要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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