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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还需要支付竞业限制条款

2022-03-08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禁止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超过两年)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并约定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要求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是有前提的,即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对此,《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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