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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转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违法转让,转卖基本田5亩以上的;(2)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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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土地使用权分配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分配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和抵押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管理、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活动。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
行为人犯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既遂,犯罪情节严重的,会判的重。法定量刑是: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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