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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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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案外人提起之诉,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并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如果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例如:张某因房屋所有权纠纷将王某诉至,在得到法院生效判决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时案外人李某主张自己是该房屋的共有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经审查法院裁定李某的异议不成立。李某若不服该裁定,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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