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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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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目的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维护了司法公正。
条件如下: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2、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 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6、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 7、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本案件案外人姜芳、池继林已经在辽宁省高院的审判中占据了较明显优势,其《抵债协议》的有效性已经被认可的情况下,因一审的诉讼请求中缺少“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这一诉请,在最高法院再审时未予认可其权利,裁定发回重审,实为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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