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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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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型。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指形成抚养关系,在二者之间推定形成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间权利义务关系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但继子女仍旧保持同自然血亲父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收养型。继父或者继母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收养了继子女,对通过正式的收养行为而形成的收养关系,在办理了正式的收养手续后,继父母子女关系就相应的转化成了养父母子女关系,从而适用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3、名份型。名份性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抚养教育关系,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1、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因婚姻关系解除而解除的问题,依以下情况讨论: 1、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原则上该姻亲关系因离婚而解除;如在继父母结婚时子女已经有独立的经济来源这种情况。 2、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之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并不能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消亡,双方之间形成的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并不能因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或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自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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