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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是否需要提前通知问题探讨

2024-11-27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如何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来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医疗期满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通知义务,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而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则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劳动者不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替代。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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