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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这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第一种,机动车与非...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二)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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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必须列保险公司,将侵权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这种做法对驾驶员和受害人来说都是有利的,对于法院来说也是有利的,节约司法资源。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在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下,应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予以赔偿: 如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的,那么: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如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那么: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答: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本在于该起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若属于则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若不属于则张某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只能按照一般侵权事故找刘某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受伤的地点是否属于在上述规定中的“道路”是本案认定交通事故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在对道路进行定义的时候采用“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样的表述,说明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地方是立法例举不能穷尽的,我们应该从立法目的出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里的道路应该做广义的理解,看事故地点是否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公共地点,且具有机动车通行存在的危险性。本案中该公司门口并未设立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警示标志,属于公共场所即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该事故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并且车辆在倒车的过程中也具备行使车辆的危险性,因此该事故完全可以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 因此,本案张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较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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