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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户口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办法

2022-02-07
应由各家庭成员协商确定该项: 1、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不能参与本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 2、发包发已经发包该集体土地使用权到户的前提下,户内的各成员之间,可以相互协商确定使用事宜; 3、在全体成员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分配使用权(在父母是被继承人的前提下,儿子健在的,媳妇和孙子是没有继承权的,并且农村的集体土地,也是不能继承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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