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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第15条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之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之效力应依据《物...
产权证如是二人名字,需要二人都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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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不必须公证。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建议写上,详细载明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一定要写甲方乙方的问题是这样的。任何合同,只要是双务合同,就需要在合同中表明各方的身份等基本情况,为了在合同中简化各方的基本情况,就出现了简称,有的简称甲方、乙方,有的简称A方B方。现在使用的房屋买卖合同,基本都以甲方、乙方表述的。实际上如果合同双方同意,把出卖房屋的一方简称为出卖人,把买入房屋的一方简称为买受人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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