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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决于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合同因违约而终止,则取决于违约者是谁。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不能返还。如果收到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可以返还,...
如果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定金是双倍返还。否则不是双倍返还。法律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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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在合同中约定你方交纳“订金”5000元,那么该订金的性质为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合同解除,这笔钱是要返还给交纳订金方的。虽然4s店给你方开具的收据上写的是“定金”,但是,由于你们并没有将“订金”更改为“定金”的协商一致的过程,所以,4s店单方开具的“定金”收据,不具有改变“订金”性质的作用,5000元仍属于“订金”,如果你解除合同,还是有权要求返还订金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3、所以,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应当根据你购买车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如果你的实际购车款低于指导价,那么4s店的行为就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你有权要求4s店退还多收的税款。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一赔三的。但是需要注意,前提是经营者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本案中,4s店虽然存在计税方面的错误,但是并没有隐瞒事实或者故意虚假宣传,不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5、综上,建议你同4s店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订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将多算的2000多元的税扣除,这些都是合理的。不建议你采取过于激进的手段,为了几千元钱,将事情闹大,不值得。
是的,定金罚则是一种违约责任。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导致合同解除对一种补偿,即一般认为收取了对方的违约金就等于实现了本合同的合同利益。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未及时履行合同的滞纳金,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缴付滞纳金同时继续履行合同。
以下便是解除合同返还货物的相关内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该是根据合同或者双方滴约定来解决。或者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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