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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维权起诉需要的证据是证明自己权利被侵害,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
一,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必然会为当时的见证人所耳闻目睹,或者是以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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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材料,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样品、标的物检验鉴定结论等; 3、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 鉴于消费者对一些制造过程较为复杂的产品不甚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为充分保护消费者行使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失是由于产品原有的缺陷所致就可提出赔偿要求。 消费者向法院举证通常采用的方法是:提供证人,说明证人的身份和可以证明的事实,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方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第十条
一、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必然会为当时的见证人所耳闻目睹,或者是以书面材料、物体的外形特征所记载和表明,就是客观存在的并能据以查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购物发票、购物合同、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报刊原件、消费者安全受到侵害的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等,都是客观再现、证明案件事实或过程的证据。客观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二、相关及时。作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同待证的案件事实有着内在的联系,既包括原因上的联系,又包括条件上的联系和结果上的联系,即消费者借助所举的证据要能够证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等事实情况的一部分或全部,否则不能称之为有效的证据。这就要求:一、要求消费者把握住取证的最佳时机,如购物时即要求经营者出具商品质地、等级等情况的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被人藏匿等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二、注重搜集证据的时效性,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责任期限内取得必要的证据,借以主张经营者承担责任。三、合法有效。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都必须合法。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所以,收集证据不能通过非法手段、途径、方式或程序来获得。四、全面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单靠一件证据往往很难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这就需要尽量充分地收集案情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相关证据,既要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又要收集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既要收集主要证据又要收集次要证据。只有形成一个牢不可破的证据锁链,才能经得住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程序。如消费者诉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给其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就要举出购货发票、商品原样、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和医药费用单据等一系列充分的证据。
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 主要的证据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λ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λ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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