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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映当事人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的证据资料,如商品购买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加工、保管合同的文件2、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产品质量...
1、消费者维权起诉需要的证据是证明自己权利被侵害,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 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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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等原因,举证通常是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因此,2014年实施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法律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再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其质量问题的存在,而要由经营者证明质量问题不存在,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维权成功的概率。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本纠纷中,老李购买的空调属于耐用品,应适用该款法律规定,老李仅需要提供购买以及空调机出现故障的基础证据,产品质量无瑕疵的举证责任应由厂家承担。
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监督权。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在深圳,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和行政申诉等途径解决。下面法律为您介绍深圳消费维权途径。 一、协商和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二、投诉调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 2.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3.是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四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三、行政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四、提请仲裁。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五、提起诉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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