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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 ([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你院渝高法[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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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内容,施工合同其实对工程的许多内容都有相应的规定,也避免了恶性竞争引起的行业乱象,新版的施工合同也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完善了合同体系和价格类型,更加注重了对市场的引导和规范,加强了同法律的衔接,所以对于企业和从业者来说,应该要好好学习这个版本。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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