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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中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使用者根据本法第36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使用者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使用者根据本法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使用者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规定条件更新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者不同更新的情况,根据本法第41条的固定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条的规定)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是按照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工人发放。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人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关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员工的赔偿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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