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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口以及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学校门口以及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学校应当健全家访制度,密切教师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予以矫治。寄宿制学校未成年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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