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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母之间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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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血缘关系的养父母之间不能缔结婚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我国《收养法》第 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这就是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和效力上讲,是同女关系一样的。法律上是禁止父母辈份的人同子女辈份的人结婚的养女间虽然没有自然血亲关系,排除了结婚对下一代子女的不良影他们在法律上仍属禁止结婚范围内的人。所以,养女同养父间是不同样的道理,养子同养母间也是不准结婚的。另外,从我们中华民伦理道德观念来说,这样作不妥,也为民间习俗所不容。对当事人一直以父女相称的关系,母子相称的关系,骤然间变成夫妻关系,称呼,这在各自心灵中也是难以消除那已经建立的父女、母子感情份观念的。所以,尽管现实生活中有的收养关系当事人间萌发了结还是应当放弃这种愿望,另择配偶为好。
拟制血亲指本无直接血缘关系,法律上确认其享有与自然血亲同等地位的亲属。法律亦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应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间的有关规定,故养父与养女、养母与养子之间的通婚不大适宜,且我国民间在结婚问题上历来讲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反对不民辈份的亲属通婚,并且如不同辈份的拟制血亲通婚,也可能会侵害养子女或继子女的利益。另外,婚姻法对拟制旁系血亲,如养兄弟姐妹之间,直系姻亲如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结婚问题也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此类婚姻从本条立法的初衷来看,拟制旁系血亲因不存在实际的血缘关系不应在禁止之列。直系姻亲之间虽无血缘关系存在,但从尊卑有别、长幼有序以及家庭和睦的角度讲,他们之间应以不结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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