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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如果公司行贿。所以应该以行贿罪来起诉,法人是在法律上来说是应知的知道在法律上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确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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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禁止性规定或规章制度在帐外暗中给予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贿或者给予“回扣”、“手续费”多次多人或数额很大,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等。考虑到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是为单位利益或者受单位指使,实施了行贿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也未归其本人所有,因此,对其规定了相对于自然人行贿较轻的刑罚。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犯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即以单位名义行贿,实际上个人中饱私囊的,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有关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不构成对非国家荼工作人员。97原第164条,所定罪名为“对公司、企业人员罪”,但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对164条进行了修正,该变为“对非国家荼工作人员行贿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所你上述所说情况,不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因此,不能构成犯罪。二、是否涉及相关犯罪?日方明为避税,实为逃税(目前不好判断是中国的税还是日本的税)或其企业人员涉嫌亦未可知。如果对方涉案,不认是在中国,还是日本,你们都有可能惹上麻烦。三、是否可行?有法律方面的隐患,建议最好不要做。守法经营才是本份。如果非要做这单生意,建议向聘请熟悉中日两国法律和公司经营的法律顾问,做好咨询,以降低风险。
《刑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罪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个人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3条分别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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