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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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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务院的法规中,对本单位工作期间用的是连续工作,对非本单位工作用的是累计工作,《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依照这一规章,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是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包括失业、个体或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雇佣或劳务关系。 3.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没有采用人们熟知的连续工龄确定年休假天数,而是提出了一个模糊的概念累计工作时间,既然不是连续工作时间,从字面上讲,累计就是相加,就不考虑中断,而连续工龄则考虑中断,这两个概念计算出来的年休假长短是明显不同的。 4.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单位人,人人有一份人事档案,累计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都很好认定,但劳动合同和社保制度的建立,人的流动性加大,谁能证明你在某一单位工作多少天,多少年,连续工龄认定谁说了算,总不能就根据自己填写的简历就认定吧! 5.现有规章中有连续工龄认定程序,但这种认定只是作为职工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依据,不适用于年休假。本人认为,目前阶段能作为连续工龄以及累计工作时间认定比较公允的依据是社保缴费记录。 6.社保缴费记录中如果都是单位缴费,连续工龄和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比较简单,但如果跳槽后没有马上找到工作,在个人缴费窗口缴费了一段时间,问题又来了。 7.依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只要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间都可以累计,个人窗口缴费时间对累计工作时间影响不大。但如果按连续工龄确定年休假,则一旦在个人窗口缴费,则产生工龄中断,就不能连续,要重新计算了。
参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根据《》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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