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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登记不动产有证。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一、不动产登记的意义 1.更好地保护居民个人产权 对于老百姓来说,实行新的不动产证,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产权,像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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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填写登记申请书,提交身份证和相关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第十条处分共有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占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除外还有约定。按份额转让所享房地产份额,应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让登记。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应由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在中国注册房地产有房地产产权证。根据法律规定,登记事项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成。房地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书。
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力来看,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房地产登记效力如何?,各国由于基本国情和历史传统差异,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也不同。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之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产权变更不需要登记,因此,房地产登记没有公信力,只有对抗力,不经公示就可以发生物权变更,理论上不仅矛盾,并且在实践中对第三人的保护也是不利的。登记要求主义因不动产产权变动必须登记,因此,登记具有公信力,符合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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