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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具体负责本项目招标活动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开标签到表、开标记录、监督人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评分表和汇总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投诉处理情况等。
《政府采购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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