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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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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属于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还应当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情况;(二)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三)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四)对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标段调整安排方案;(五)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六)投标担保的方式、金额;(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八)开标地点及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安排;(九)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十)投标有效期;(十一)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和金额;(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定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体现相应的要求。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和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和信用证明文件;(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要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保证金支付和退还方式,以及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况;(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和验收要求,包括附件和图纸;(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九)货物和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期;(十二)投标有效期;(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和截止时间、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保留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五)评标标准和方法;(六)合同主要条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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