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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如下: 1、忠实履行审判职责。 2、保守审判秘密。 3、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
人民陪审员的义务: 1、忠实履行审判职责。 2、保守审判秘密。 3、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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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培训的内容可以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岗前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让人民陪审员获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执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内容。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所接受的审判业务专业培训,主要以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和学习新为内容。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的考核,是指对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的考察与评价。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模式,并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增加为考核内容。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总结现有经验的基础上,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完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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