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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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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和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提出一定事实依据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陈述。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承认对方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不利于陈述者,是当事人陈述的特殊形式。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不同形式,可分为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表达案件事实。例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必须在投诉中指出他要求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投诉必须包括当事人作为证明手段的书面陈述。在答辩书中,被告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所有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并提出其他事实。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都是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直接表达案件事实。在询问当事人和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时。经常直接口头使用。一般而言,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互补。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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