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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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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和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提出一定事实依据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陈述。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承认对方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不利于陈述者,是当事人陈述的特殊形式。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不同形式,可分为书面陈述和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以文字或书面形式表达案件事实。例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必须在投诉中指出他要求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投诉必须包括当事人作为证明手段的书面陈述。在答辩书中,被告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所有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并提出其他事实。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都是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直接表达案件事实。在询问当事人和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时。经常直接口头使用。一般而言,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互补。
起诉离婚开庭原告陈述于多数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来讲,由于是第一次参与诉讼,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然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诉讼的中心确是围绕着“证据”展开的,没有证据,往往是败诉收场。例如,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前。应当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记录以及出警记录、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离婚开庭原告陈述内容中包括。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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