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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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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业主有支付物业费的法定义务,故卫不支付物业费是不行的。但是,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纠纷事件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所有者可以要求减收房地产业务费用,或者要求返还多馀的房地产业务费用。(1)房地产管理企业提供的业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的差距明显……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不是入住后,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所有者收取费用,入住费用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房地产公司必须履行责任向所有者提供符合合合合同定标准的服务。否则,业主可以少交物业费用,当然业主得有相应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不足。在这场纠纷中,根据卫士所说的情况,房地产公司连最基本的卫生管理、门禁管理都没有完成,怀疑报复业委员会的准备组成员,不仅没有普通的房地产服务,还有妨碍业主行使正当权利的嫌疑。因此,卫士有理由减少房地产费用。
物业公司无权因业主拒交物业费停水停电。水电的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只有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经法定程序才有权终止供应水电,物业企业在合同中无约定的情况下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水、供电公司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的,供水、供电公司就应该供水、供电。物业公司不是供水、供电的合同当事人,其无权擅自中断对业主供水、供电。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停水停电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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