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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 2、对于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查封,但是...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封涉案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必要时,可以一并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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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依法查封、冻结犯罪嫌疑人以违法所得购买的不动产、获取的投资权益或股权。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予以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只提出口头警告,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可以依法查封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财物:(一)发现违禁物品;(二)需要立即制止违法行为;(三)防止证据损毁;(四)防止当事人转移涉嫌违法财物;(五)防止发生损害或扩大损害后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的财物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是否立案是有依据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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