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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观设计专利对比时,隔离对比,就是把专利与涉嫌侵权的产品分开来看,而不能放在一起对比。 在所有的判断方式中,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无疑是...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类似于判断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而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类似于判断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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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同与近似可以从专利的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进行认定,具体认定方法如下: 1.从主要设计部分认定,如果两个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认定两个专利相同。 2.如果两个专利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但次要设计部分不相同的,则认定两个专利近似。 上述方法属于一般认定方法,如果存在特殊情况,需要采取特殊认定方法。认定时对于公知的专利,如果专利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设计的内容,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结合作出判定。 若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的专指色彩,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保护的色彩相同,就构成侵权;反之如果保护的专指色彩,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保护的色彩不同的则不构成侵权。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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