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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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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不必履行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解决,既包括以返还财产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也包括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重点是追究当事人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原缔约过错来确定的。只要存在缔约过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对自己的的缔约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对用人单位一方承担缔约责任比较好掌握,这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中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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