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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职责方式主要是民事职责方式。该民事职责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职责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职责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职责的确定通常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准则。即无论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可否赢利,只要违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受赔偿职责。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准则为准则。情节轻微,不导致严重后果的,通常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通常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犯错程度,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做法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做法所导致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受职责的经济本领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准。
实践中,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对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按照以下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将会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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