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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雇主应根据责任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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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伤残鉴定,根据结果,参考如下法条主张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申请伤残鉴定后,才能根据如下法条。主张侵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集体谈判是在工人与老板(雇主)之间进行的一种谈判,谈判通常是由工会作为工人一方的代表,谈判的目的是签订一份集体合同,在这份合同中,规定了工人和雇主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工人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等。集体谈判可以增强工人的谈判力量。2、集体协商遵循原则: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的行为”。1).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原则的中心是指集体协商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首先,集体协商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其次,集体协商的内容必须合法,经过集体协商达成的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再次,集体协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2).平等原则。平等自愿是指集体协商主体双方,即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3).合作原则。合作原则是指集体协商主体双方应本着合作的精神进行集体协商,不得有过激行为。任何一方必须考虑到对方的意见和共同的利益,既不能只强调企业的发展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也不能只强调劳动者的利益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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